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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田径赛事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10月修订)

  

全国田径赛事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田径赛事的组织管理,规范田径赛事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中国田径协会章程》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田径竞赛规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田径赛事是指由中国田径协会主办/承办或由省、区、市等或相关单位举办的国际、国内田径赛事,包含径赛和田赛、路跑比赛、竞走比赛、越野跑等比赛,田径赛事是推动田径运动发展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 田径赛事的办赛原则。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中国田径协会竞赛规则、赛事规程和有关规定;利用田径赛事平台,促进竞技水平提高,发现和培养后备人才,促进群众体育的开展,推广田径运动,宣传田径文化,发挥赛事对地方经济的促进作用,推动田径产业的蓬勃发展。

  青少年田径赛事应以促进青少年身心发展为前提,项目设置遵循青少年生理发展特点,为培养和发现青少年田径后备人才提供平台;鼓励增加身体素质项目及适合青少年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形式多样的赛事;禁止举办不符合青少年生长规律和特点的田径赛事,如:超长距离、全程马拉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田径协会主办、承办或协办,或经中国田径协会技术认证、备案的田径赛事(马拉松等路跑赛事按照中国田径协会路跑赛事管理文件执行),并对地方举办的田径赛事具有指导意义。

  第五条 国际田径赛事:世界田径联合会、亚洲田径联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授权我国承办的国际田径比赛和我国举办的国际田径邀请赛,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报批或备案。

  第六条 全国/国际综合性运动会田径赛事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举办,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及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第七条 国内田径赛事:根据《2022年全国田径竞赛体系改革措施》,按照赛事规模和水平,全国田径赛事建立“金字塔式”五级竞赛体系,具体分为以下类别和等级。

  Ⅰ级赛事:由中国田径协会主办的全国田径锦标赛、全国竞走锦标赛、全国接力锦标赛、全国室内田径锦标赛、全国田径冠军赛、全国竞走冠军赛等。

  Ⅱ级赛事:由中国田径协会主办的全国田径(竞走)大奖赛、中国田径街头巡回赛、全国越野跑锦标赛、全国U20/U18/U16田径锦标赛、全国青少年竞走锦标赛;由教育系统和中国田径协会共同主办的全国大学生田径锦标赛、全国中学生田径锦标赛等。

  Ⅲ级赛事:由中国田径协会协办的比赛如项群赛、分区赛、总决赛、传统校、体育运动学校、田径俱乐部比赛,后备人才基地挑战赛等;由教育系统主导的比赛如大学生田径挑战赛、中国中学生田径冠军赛、中国中学生田径挑战赛等(分区赛、总决赛);由省级体育部门主导并向中国田径协会报备的比赛如区域赛、邀请赛、青少年赛事等(限定场次)。

  Ⅳ级赛事:由省级单位主办或协办的中国田径协会大众田径健身达标系列赛;由省级单位主办或协办的赛事如省级锦标赛、传统校、青少年俱乐部资格赛等。

  Ⅴ级赛事:各类单位举办的中国田径协会大众田径健身达标系列赛;各类单位举办的面向非注册运动员的田径比赛,如田径公开赛、院校锦标赛、市/县运动会等。

  *全国田径竞赛体系将视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等级划分以中国田径协会官网最新公布为准。

  第八条 国内Ⅰ级、Ⅱ级、Ⅲ级赛事:申办单位应于赛事举办的前一年度的11月底前向中国田径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

  (四)申办比赛所需人员的数量与结构,如裁判员的数量与级别、志愿者数量与来源、工作人员数量等;

  (五)申办单位为承办比赛所能提供的场地器材、食宿、交通、经费及预算等条件;

  国内Ⅳ级、Ⅴ级赛事及部分Ⅲ级赛事:按规定向中国田径协会报备,其审批和举办由地方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

  第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内代表机构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田径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田径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田径赛事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中国田径协会各类田径赛事《办赛指南》和组委会制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和管理赛事的各项工作。国际田径赛事应按照相应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赛事组委会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召开赛事活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赛事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

  第十三条 竞赛规则和规程。国际田径赛事应按照世界田联最新规则及赛事规程执行。国内田径赛事按照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最新规则执行。中国田径协会负责制定Ⅰ级、Ⅱ级赛事的规程、补充通知等有关比赛文件,并对规程、通知等比赛文件拥有解释权,Ⅲ级、Ⅳ级和Ⅴ级赛事规程由主办单位制定。

  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举办的田径赛事,其规程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所有。

  第十四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依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按照《中国田径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田径协会裁判员选拔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的“熔断”机制,提升体育赛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第十六条 为国际、国内田径赛事提供资金、器材、产品赞助并要求进行广告宣传的,属于田径赛事广告。田径赛事广告的数量、形式、规格、设置均须符合我国广告管理法规、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最新田径竞赛规则及世界田联相关工作手册的要求。

  第十七条 各级田径赛事活动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赛事组织者主体责任,赛事组委会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中国田径协会关于加强田径赛事安全监管实施办法》《中国田径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赛风赛纪和反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赛事组委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赛事的反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反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违规问题做出处理。

  第十九条 赛事申办信息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赛事在实施中未按照承诺条件履行的,赛事组织过程中严重违反中国田径协会章程、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1-3年内不受理该赛事相关组织方参与任何赛事的申请。赛事相关人员在比赛期间的违规行为,由赛事组委会依据中国田径协会相关赛事管理文件、本赛事竞赛规程等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如适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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